厦门软件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来源:本站编辑      点击数:     日期:2015-09-02 08:56:47

厦门软件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名称:厦门软件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

第二条 学校校址:厦门市集美区孙坂南路1199号。

第三条 学院是由厦门文都软件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举办,经省政府批准,教育主管部门备案,依法登记注册,领取办学许可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行为受中国法律约束,其教学和经济活动及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行政机关、团体、个人不得侵犯干预。

第四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健全学院运行机制,规范学院的行为准则,保障学院的合法权益,增强学院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能力,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办学宗旨

 

第五条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协动产业”的办学理念,走产学研结合的改革发展道路;以“德才兼备,学做一体”为校训;以“爱校如家,育生如子”为教育理念,对学生进行全面素质培养,使其成为IT及相关学科领域的高端技能型实用人才。

 

第三章  学院定位

 

第六条 厦门软件职业技术学院是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民办高等职业学院,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高等职业教育为主,职业培训为辅,积极创造条件与国内外的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合作办学,共同建立研发基地,力争把学院建设成为适合产业要求,体现终身教育理念,具有较高竞争力的海西一流的IT类人才培养基地。

 

第四章  办学规模与专业设置

 

第七条 学院办学规模至2015年全日制在校生达到6000-6500人。根据社会需求和国家有关部门的指导,确定具体招生方案。

第八条 专业建设以就业为导向,以软件和IT类专业为主,覆盖电子信息大类有关专业,同时建设相关配套专业。坚持专业设置、人才培养与产业发展相适应,以增强特色为重点,夯实校企合作、工学结合、订单培养,促进专业与产业对接,构建适应海西IT类及相关产业发展需求的专业群,至2015年开设25个专业。

第九条 学院将根据社会需要实施计算机技术、软件、电子商务、应用电子技术、英语、IT项目管理等方面的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五章  教育形式

 

第十条 学院坚持面向市场,大力倡导和推行校企结合、产学研结合,面对信息产业需求,注重实践能力培养;培育IT领域的高端技能型专门人才。

第十一条 学院以实施全日制高等职业教育为主。学院的教学管理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

 

第六章  学院理事会

 

第十二条 学院是一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办高等职业学院,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理事会按照《厦门软件职业技术学院理事会章程》(2011年2月修订)的规定,统一领导学院工作,支持院长行使职权。

第十三条 理事会是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理事会积极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方针,并在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范围内,对学院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十四条 理事会的组成及理事的产生办法

(一)学院设理事会,理事会原则上设理事13人。由举办者委派10人,学院党委书记1人、学院院长1人和学院职工代表1人组成。

(二)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至2人。理事长和副理事长人选由公司董事长推荐,理事会选举产生。

(三)理事由举办者和本院教职员工代表中热心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品行端正、身体健康,并对本院有突出贡献或关心支持本院者担任,理事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院长应进入理事会,为理事成员,也可兼任理事长。

(四)本着有利于学院长远发展的原则,理事会可以吸收境内外社会贤达人士、专家学者加入理事会(包括名誉事理会)。

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聘任、解聘院长;根据院长的提名聘任、解聘副院长;

(二)审议、修改学院提交理事会的规章制度、学院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措学院办学经费;审核学院财务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学院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关于决定学院分立、合并和终止等法定重大事项的决议,必须经由理事会报经举办者公司董事会备案审查后,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的聘用期限

理事长和理事实行有限任期制,每期三年,可连选连任,但一般不得超过三届(举办者例外)。理事会成员若因工作变动等原因而不便继续在理事会工作,按有关程序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议事规则

(一)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主要通过召开理事会会议,对学院重大事项进行民主讨论,由理事会集体作出决议,并监督实施。

(二)理事会每学年召开一至二次理事会会议。此外,经由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的理事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临时会议与常务会议所作出的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三)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正当理由不能召集、主持理事会会议时,可以委托其他理事召集、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以前通知全体理事,但因情势紧急需要迅速召开或全体理事一致同意迅速召开的除外。

(四)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五)理事会会议必须有理事会全体组成人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为有效。法定重大事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含三分之二)通过才有效。

(六)理事会形成的决议以会议纪要形式经理事长签发后由学院院长负责组织实施,理事长有权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第七章  学院运行机制

 

    第十八条 学院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理事会是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院长对理事会负责,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

第十九条 院长全面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院长由理事会聘任,任期三年,任满可以连任。副院长由院长提名,理事会聘任,任期同院长。

第二十条 院长行使下列权力: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院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院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院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一条 学院内部管理实行院和系、院和处(部)两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院的管理机构设置本着精兵简政和实际需要设置机构,学院设院长一名,副院长若干名,下设院长办公室、人事处、财务处、教务处、学生处、后勤保卫处、招生与就业处、科技与产学合作处、实验实训中心及教学督导室等部门;教学机构按系(部)设置:实行院系(部)两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院下设系(部)单位,系(部)下设专业,专业下设若干专业方向,专业以系(部)为教学单位。系(部)下面所有部门和单位均为教学科研单位和工作组,不是学院一级行政建制。各职能部门都是教学科研第一线的服务机构,由院长、副院长分工管理,对院长负责。

第二十四条 学院如果要增设或减少一个部门,须由院长提出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并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学院将根据招生人数和专业设置情况进行教职工聘任,实行全员聘任制。新进员工试用合格,首次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期限为三年;第二次签订聘用期限为六年;之后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章  党团工会组织建设

 

第二十六条 学院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党组织、共青团组织和工会组织。

第二十七条 学院党的基层组织活动,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福建省民办高校党组织工作暂行规定》开展。学院党委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致力于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二)引导和监督学院遵守法律法规,参与学院重大事项的决策,支持学院决策机构和院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治教、规范管理。

(三)指导学院改革发展,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政府职能部门反映学院的合理要求,指导并做好解决影响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

(四)全面加强学院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认真抓好学院党委领导班子建设,合理设置调整基层党组织,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和流动党员的管理,强化党员教育,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在青年教师和大学生发展党员工作,壮大党员队伍。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教育广大师生员工,加强党的基本路线和形势政策教育;加强师德教育,引导教师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拓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渠道,通过开展社会实践、强化心理健康教育、加强网络阵地建设、完善贫困生资助体系、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等有效途径,不断增强工作针对性和实效性;维护学院的安定稳定,认真抓好和谐校园建设。

(六)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加强民主建设和民主监督,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七)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学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第九章  经费的筹措与财务制度

 

    第二十八条 学院可以以下列方式筹措经费:

(一)学院经费筹措以举办者厦门文都软件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为主;

(二)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律许可的方式吸纳社会资金用于学院基本建设;

(三)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收取学费;

(四)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接受国家资助和社会捐赠;

(五)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九条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学院的财务和会计制度。依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独立的财务制度。学院应当聘用财务负责人和其他财务人员。

第三十条 学院的会计账册由学院财务部门保存,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查阅。

第三十一条 学院年度会计决算需经理事会和院长委托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书面报告,主管财务的负责人向院长和理事会作报告。

第三十二条 会计的一切凭证、账簿、报表用中文书写,采用公历年制,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复式记账法记账。

 

第十章  举办者的权利义务

 

第三十三条 举办者的权利义务

(一)通过理事会参与学院的决策与管理; 

(二)负责学院经费筹措;

(三)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回报。

 

第十一章  终止和清算

 

第三十四条 学院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以终止清算:

(一)因出现特大的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拒的因素受到严重损失,无法继续办学;

(二)决策或管理失误,导致严重亏损或破产;

(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

第三十五条  终止时的清算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若需修改或改变主要条款时,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成员同意后方可修改,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生效。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院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