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软件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劳动争议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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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软   [2018]1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妥善处理本校内部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充分运用调解手段,及时解决劳动人事争议并化解矛盾,依法保护学校和广大教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和谐校园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等有关法律规范,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当事人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中地位平等。

一、当事人自愿申请,依据事实及时调解;

二、同当事人民主协商;

三、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四、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

第三条 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对已达成的调解协议应当诚信履行。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厦门软件职业技术学院与其有人事关系和劳动关系(与学校正式签订合同)的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第五条 学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机构依据本办法对校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学校依照规定,设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负责处理校内的劳动人事争议。

第七条 调解委员会由党委、行政、工会、人事、教职工代表等有关人员组成,调解委员会委员兼任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

第八条 调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具体受理、审查当事人的调解申请;

二、及时组织人员调查争议事实与收集相关证据;

三、研究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的相关事宜;

四、组织开展对具体劳动人事争议的调解工作,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法协调当事人达成协议;

五、根据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制作、送达调解文书;

六、检查、监督争议双方当事人执行调解协议的情况;

七、加强对教职工进行劳动人事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做好劳动人事争议的防范工作,减少劳动人事争议。

第三章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范围

第九条 调解委员会调解学校与教职工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人事争议:

一、凡在订立、履行、解除聘用合同方面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都属于调解范围。具体内容有:

(一)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因录用、调动发生的争议;

(三)因被学校开除、除名、辞退和教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执行学校有关工资、奖金等福利待遇及有关培训、进修、劳动保护等规定发生的争议;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调解的其他劳动人事争议;

(六)因学校考核、评优发生的争议;

(七)因工伤认定发生的争议;

(八)因违反学校有关规定受学校处理、处分发生的争议;

(九)学校及有关部门与外单位人员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不属调解委员会的调解范围。

第四章 调解申请和受理

第十条 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的当事人要求调解的,应自发生争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调解委员会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并填写《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申请书》。

第十一条 调解委员会在收到书面申请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并通知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将调解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的另一方)。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二条 申请人申请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的申请书,应当写清争议的事由和请求事项。申请人对申请所述的事实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调解委员会可要求申请人提供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第十三条 调解委员会在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当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方当事人不愿意调解的应在调解委员会送达的调节申请书副本上签署不愿意调解的意见,并签上当事人的姓名,年、月、日。调解委员会在五个工作日内应将对方当事人不愿意调解的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的一方为多人时(指5人以上),若其申请调解基于同一事实,应推举一至二名代表参加调查和调解活动,推举代表须有明确的授权委托书,代表所进行的调解行为对全体推举人均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 在调解委员会决定受理和受理期间,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原则上不再向其他部门申诉。调解委员会经调解形成调解意见后,当事人还可向调解委员会提出书面调解申请,不剥夺当事人向有关机关提出仲裁或诉讼的正当权益。

第五章 调解程序

第十六条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调解委员会在受理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且立案后,应指定2名(含2名)以上委员对有争议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在调查核实过程要做好完整的原始笔录,调查人或被调查人均应签名。

二、在调查核实,弄清有争议事项的事实基础上进行调解。简单的争议,由调解委员会指定5名委员进行调解,但至少有1名调解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参加调解。事由重大、牵涉面广、影响大的争议或上述人员调解不成的,由调解委员会全体成员参加的调解会议进行调解。调解会议由调解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

三、调解委员会在调解过程中要始终贯穿公正、平等、协商调解原则,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实和理由的陈述。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依照法律、法规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劳动合同等进行公正调解。调解过程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实仍存在较大分歧时,调解会议可以休会,再次对争议事项进行调查核实。

四、调解委员会组织召开的调解会议,应提前三天通知争议的双方当事人。调解会议应在争议双方当事人均在场的情况下进行。无正当理由,调解申请人不按时到会的视为放弃申诉,被申请人(劳动人事争议的另一方当事人)不到会,调解委员会可根据调查情况作出缺席调解意见。结案材料应注明不到会的情况。

五、经过调解达成协议后,须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委员会主任及双方当事人应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名,并加盖校工会印章。调解协议书要写明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姓名、职务、争议事实、各自观点、相关证据、适用法律、调解结果及其他应说明的事项。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争议双方当事人、校工会各一份。调解不成的,应在调解协议书上说明情况。

六、调解协议书自争议双方当事人签名之日起生效,争议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调解协议。调解委员会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调解达不成协议或达成协议后对调解协议仍不服的,当事人有权依法向有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达成调解协议后对调解协议仍不服的,在申诉期间仍按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意见执行。

第十八条 调解委员会应在接到当事人提出劳动人事调解申请之日起30日内调解结束,复杂的争议最多不超过45日内调解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但在调解过程中产生新的劳动人事争议的,应从提出之日计算到期时间。

第十九条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当事人可提出要求其回避:

一、是当事人一方或是当事人亲属的;

二、与劳动人事争议有利害关系者;

三、与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

调解委员会对回避申请要及时作出决定,并通知当事人。调解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回避申请,由校党政领导决定;对委员的回避申请,由委员会正、副主任决定。

第二十条 学校的有关部门应对劳动人事调解委员会的调查取证给予积极配合,提供方便。

第二十一条 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应遵守调解纪律,维护调解秩序,不得激化矛盾。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为维护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的严肃性,凡当事人干扰调查核实或调解,扰乱调解工作秩序,经劝说无效的按有关规定处理;触犯法律的,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凡参与调解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调解委员会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过程中,认为有必要,可请校法律顾问参加调解。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厦门软件职业技术学院

2018.12.31